东莞市A公司与广东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
案情简介:我方刘岳东、肖雄律师系原告东莞市A的委托诉讼代理人。2020年4月10日,A公司与B公司在东莞市桥头镇签订《销售合同》,约定由B公司向A公司供应“聚丙烯PP1500N”材料共36000千克,价款合计1584000元,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为“对公账户(全款到发货)”,合同约定管辖地为A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。合同签订后,A公司于2020年4月13日、14日,分三次向B公司公司账户转去货款共计2200000元,多付的616000元是为便利下一次交易而付的货款,因不需要再向B公司购买材料,原告于2020年5月11日向B公司申请退还货款616000元到A公司账户,B公司同意后于2020年6月5日向A公司账户转账300000元。之后,A多次派员向B公司索要剩余316000元欠款,B公司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。A公司认为,B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,恶意欠款不还,造成原告经济损失,理应立即退还货款,并承担迟延履行所产生的利息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依据《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特诉至贵院,请求判如所请。
后经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决:被告广东B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A公司退回货款316000元。
该案又经被告上诉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